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政策

2016年11月15日   点击人次: 2446   

1、  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的不同,享受相应标准的补贴,分别给予50元、80元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80元/人。

2、职业培训补贴(4项)

(1)技能培训补贴。我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经本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符合条件人员在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分别享受1次免费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具备规定条件的中级技能晋升高级技能以上的企业在岗技能人员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4)企业新员工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可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我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只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

4、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分两个部分

第一类补贴对象: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以此时间为基准日)已破产改制企业的4050人员、2007年1月1日以后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时,已达到“4050”的企业职工,由企业和主管行业办公室造册审批合格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当年度省人社厅确定的缴费基数的60%为基数按“同缴同补”的原则,分别给予12%和5%的社保补贴。补贴年限: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再由社区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吸纳人员补贴标准相同)
第二类补贴对象: 在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终结后才达到“4050”的人员以及除以上两类人员以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社区申报、公示,街道、区市两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当年度省人社厅确定的缴费基数的60%的基数按“同缴同补”的原则,分别给予12%和5%的社保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5、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用工单位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以当年度省人社厅确定的缴费基数的60%为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补贴(即最低缴费基数的28%的补贴)

6、特定政策补助

经省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

7、就业见习补贴

对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2015年每人每月139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8、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补贴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除以上注明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补贴政策外,还有以下3项补贴政策:

①     大学生就业一次性补贴。各类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招用人数5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招用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且占单位总人数30%以上的,标准为1000元/人。

②     困难大学生求职补贴。在湘普通高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在毕业离校前,对困难大学生(低保家庭、残疾人及孤儿高校毕业生)由高校统一上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按800元/人的标准补贴给大学生本人。

③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保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底。

9、一次性岗位补贴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以及其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毕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1000元/人,其他人员800元/人。

10、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

(1)定义:小额担保贷款(又称创业贷款)是指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审核认定,商业银行发放,财政贴息,专用于扶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小额贷款业务,是国家推行的一项帮助创业人员自主创业,扩大和稳定就业的惠民政策。

(2)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①个人贷款。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的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员(含合伙经营),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申请创业贷款。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3)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个人、合伙经营及组织起来就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不超过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5)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创业贷款或合伙经营贷款,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1、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工作的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创办创业之家网站、表彰创业典型等支出,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

12、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根据高技能人才培训实际需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以技工院校为依托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用于补助培训基地建设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耗材购置、课程和教材开发、老师提升培训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制定。

13、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1、职业供求信息发布;3、市场指导价位信息;4、职业培训信息发布;5、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6、组织就业见习;7、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8、开展创业服务;9、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10、对大学生、农民工提供专门就业服务;11、劳动人事档案专项活动;12、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14、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男年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即“4050”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残疾人员;5、失地农民;6、军队退役人员;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10、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