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制定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潭留潭就业创业

2022年6月8日   点击人次: 5205   


湘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来潭留潭就业创业

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决策部署,吸引和集聚更多高校毕业生来潭留潭就业创业,通过精准引才育才留才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助推湘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展就业渠道

  1、稳定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规模。发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园区充分挖掘编制潜力,空缺岗位主要面向各类高校毕业生进行招录招聘和人才引进,2022年拿出不少于300个行政编制、1000个事业编制专项招录引进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增加国有企业招聘岗位。引导各类在潭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50%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合理增加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支持企业围绕急需紧缺专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扩大民营企业吸纳规模。落实各类惠企稳岗纾困政策,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每年动员组织在潭各类企业推出5万个以上岗位专项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此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筹集岗位、优化程序增强基层单位吸纳能力,教育师范、医卫医技、农林水畜等基层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部分特别紧缺专业大专毕业生)进入乡镇(城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采取面试面谈、直接考核等方式公开招聘,定向服务期限为5年。定期拿出一定比例名额,定向面向在乡镇(城镇)基层单位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高校毕业生,采取考核考察和“一事一议”的方式择优招录入编。扩大“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定向免费医学生”“农技特岗生”等服务基层项目招聘数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发展。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拿出不少于70%的名额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湘潭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5、开发高校毕业生公益服务岗位。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每年挖掘开发不少于100个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项目攻坚和产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6、支持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互联网+”、新零售、线下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在线带货等新业态灵活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7、优化初创注册流程。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专门通道,开办企业线下申请“一窗式”服务,实现当日办结。高校毕业生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的,可以多个市场主体共用一个住所,以集群模式登记注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8、落实税收优惠。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办理工商登记起,3年内可按每年1.44万元限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实施创贷优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开设“绿色通道”,从宽从快从优审批办理,对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1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业贷款给予最高3%的财政贴息。对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合作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建立创业风险代偿机制,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对个人创业贷款项目经审核评估并按程序报审后可由创业担保基金部分或全额代偿。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全部代偿;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除对5万元以内部分进行全部代偿外,对超出5万元部分代偿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0、给予初创支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认定给予3000元~20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给予每个商标500元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1、培育优质创业项目。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毕业10年内)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评选,每年推评10~20个优秀创业项目,按2万元~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已资助项目中发展前景好、有融资需求的创业主体,可由市经研金融办、市科技局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和市场投资机构专场对接,帮助引入外部投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研金融办、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2、实行创业贡献奖励。对年税收30万元以上或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企业和年税收50万元以上或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企业,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平台建设

  13、广泛开展校地供需对接。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主动对接更多高校就业工作部门,将全市各类招聘招录岗位信息通过组团、联盟、合作等方式精准推送推介到相关高校,同时将收集到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各类高校毕业生信息反馈给在潭企业,推动校企校地信息互通、供需匹配。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线上招聘平台,加强高校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数据资源库建设,加快推进各在潭高校就业网、就业公众号和市级招聘就业平台实现“全链接”,加强政策信息精准常态化推送。开展“聚才湘潭、价值莲城”系列引才推介和各类送服务、送政策、送岗位进高校专项活动,全面加强对大学生来潭留潭就业创业的引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4、大力开展大学生见习实习。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见习人员招收规模和力度,实行见习单位动态管理,在全市打造100家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不断提升见习留用率。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遴选一批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每年暑假组织各类在校大学生与实训基地进行双选对接,助推学生入企实习实训,鼓励高校将实习经历和表现纳入学分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5、积极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各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挥专业孵化器作用,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支持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依托现有创新创业平台,高标准打造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留潭来潭创业孵化,促进研究成果就地转化。市、县市区、园区投资开发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要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面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开放1年以上,并根据产业定位降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提供相应创业服务、创业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后续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6、创新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和职业技能竞赛。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深化与行业企业开展赛事合作,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定期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大赛等多类型的竞赛。开展“双创”导师进校园活动,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创业能力。支持各地创业大赛设置适合大学生参赛的创新项目组,对大学生获奖的优质项目落地加大支持力度,提供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对于在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招聘到技工院校相关岗位任教或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聘用到对口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业岗位工作,或根据个人意愿推荐到优质民营企业就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7、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扩大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在校内外建立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操平台。根据需要为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提供免费创业思维和创业技能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优化就业保障

  18、强化住房安居保障。对新引进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满6个月的,购买市城区首套新建商品住宅时可享受购房补贴。按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学历层次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补贴。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我市现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的,按“从高”原则兑现购房补贴,但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在潭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时,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父母为房屋共有人的,可以提取父母在潭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贷款额度可按同类情况最高额度优先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高校毕业生购房集采活动,提供优质优价房源。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各县市区、园区给予一定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拎包入住”标准,加快人才公寓、专项保障性住房和周转房的配置与供给,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配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9、提供子女入学便利。对在潭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按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近统筹解决其子女入学转学问题。新入职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在潭工作5年后,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园区选择性就读入学。对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各类高校毕业生,经认定后按我市现行人才政策给予子女就学优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0、畅通职称评定渠道。对在潭就业创业的大专(高技)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绿色通道”优待支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社保、档案、所有制、初任专业和职数等限制,最大限度畅通职称评定渠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提供生活服务优待。定期集采公布一批网红等公认度高的宾馆酒店、餐馆饮吧、健身娱乐场所,提供高校毕业生专项会员价服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凭学生证或毕业证即可享受全市市属公办A级景区门票免费优待。(责任单位:市文旅广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2、落实就业权益和帮扶政策。落实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相关政策,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积极稳妥转递档案,完善毕业去向登记,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最大程度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全力促进其就业创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五、鼓励留潭就业

  23、深化校企合作。加强校企合作,支持各高校在潭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行动,组织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在潭高校精准对接,结对共建,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推进产教融合,引导在潭高校根据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办学专业设置,开设订单定向培育班,增强办学市场导向。引入市场化机构在各在潭高校设立留潭就业创业服务站,专职配合协助高校就业部门引导在潭高校毕业生留潭,视服务成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4、实施高校留潭就业奖励。支持和鼓励各在潭高校引导动员其大学毕业生到湘潭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各类民营企业就业就职,根据各高校毕业生到在潭企业就职人数(享受订单班奖补政策的除外)按大专(高技)、本科(预备技师)及以上学历分别由相应层级财政给予高校500元/人、1000元/人的人才培养奖励。在潭企业根据各在潭高校订单培养输送人数给予对应高校500元~1000元/人的办学资助,由相应层级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支出不低于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5、提升在潭高校创业孵化能力。整合相关资源,支持高校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水、电、气、网络和简装等基本设施,限期免费提供给在潭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同时组织配套财会、税务、法务方面的共享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最大便利和初创支持。综合各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率、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创业主体营收情况等方面因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定期评选若干个优秀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落实奖补经费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6、推行企业导师引导留潭。遴选一部分有影响有代表的企业家和技术主管负责人,作为企业就业导师,根据企业人才需求选聘一部分在校大学生,以“一带多”的方式利用学习空闲时间在企业担任管理助理或技术助理,企业视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勤工俭学补助,视工作表现优先留企工作。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市青年商会牵头,定期推选一部分青年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到在潭高校招募一部分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基础的大学生进行双选对接,师徒结对进行创业辅导和孵化。(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7、激励留潭就业创业。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稳定留潭就业和扎根湘潭创业,对毕业5年内新进入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高校毕业生,在潭连续就业满5年(须有连续5年个税缴纳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留潭就业奖励。对毕业后新创办市场主体,在潭创业且所办市场主体正常运营达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独资或控股股东),给予每人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留潭创业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通知所涉政策对已实施项目的资金兑现,按原渠道列支;新增项目的资金兑现,由就业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和市、县市区、园区财政专项追加予以保障,相关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